企业安排加班和落实休息休假规定应注意什么?
每当下班、放假时,
你最害怕的是不是——
“这件事你得去处理一下”
“这项工作必须抓紧了”
“看来要出趟差了”
……
在繁忙的工作中,
适当的休息和放松,
会让人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而通过加班劳动获取相应报酬,
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尊重。
企业应该如何安排员工加班和休息呢?
一起来看看吧!
Q1
企业周休息日必须安排在周六周日吗?
不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劳动法》没有对周休息日的时间进行规定,只在第三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Q2
企业安排延时加班可以补休吗?
视情况而定。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150%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200%支付工资。按此规定,休息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安排补休的。延时加班,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加班费不同意补休的。如果劳动者事后服从用人单位的补休安排,视为其同意用补休。
Q3
员工同意加班,企业就不违法了吗?
视情况而定。《劳动法》有最高工时的限制,即便是劳动者同意延时加班,如果超过了加班的最长时间,用人单位仍然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出现特殊紧急状况的情形除外,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4
企业能否随意安排职工加班?
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首先,必须是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Q5
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Q6
企业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加班?
视情况而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孕期的女职工要给予保护,包括: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另外,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Q7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是否可以超时加班?
视情况而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所谓“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一般来说,加班只要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即三个月总的加班时间不超过108个小时,就不算超时加班。
Q8
企业在高温天气下能否安排职工继续工作?
不可以。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另外,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